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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制定
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补充通知
(津价商[2002]505号)


市水利局:
  为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水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就我局《关于调整水价的通知》(津价商(2002)434号)中关于征收水资源费的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供塘沽区自来水公司、引滦入港管理处和直取河水的企事业单位,水资源费的标准为每立方米0.06元。
  二、供直取河水(包括水库)企事业单位循环水的水资源费标准为每立方米0.02元。
  三、水资源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金缴入市级国库。
  四、请你们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财政、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要认真向用水户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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