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宣传贯彻《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的通知
(闽建城[2002]88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设区市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公用事业局):
《
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经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4次会议通过,于2002年9月29日公布,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完善了我省燃气行业管理方面的法律规范,对加强我省燃气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
《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组织好
《条例》的学习培训。要组织行政管理人员和燃气管理处(站)等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进行
《条例》的学习培训。我厅将于11月份组织市、县燃气主管部门分管领导、相关科室(含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燃气管理处(站)长进行学习培训,12月份将结合学习宣贯《
安全生产法》,对企业从业人员进行
《条例》的学习培训。请各设区市主管部门届时按照规定的时间、人数、对象要求,认真组织学员参加学习培训。为便于学习宣传
《条例》,我厅编印
《条例》学习宣传资料,各地可与我厅政策法规处联系(电话0591-7616319)。
二、要做好
《条例》的宣传。各市县主管部门要在11月底联合消防、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企业单位,以横幅、气球、文字资料、媒体介绍以及上街开展咨询等各种灵活多样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各界对
《条例》的理解和认识。各设区市主管部门要汇总所属各市县的宣传情况,并于12月10日前报我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