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厅转发文化部关于贯彻《互联网
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通知
(浙文市[2002]60号 2002年10月28日)
各市、县(市、区)文化局:
现将文化部《关于贯彻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落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广泛发动认真学习,做好
《条例》的宣传工作。
《条例》的颁布,将有力促进网络文化市场向健康、有序、规范的方向发展。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组织文化市场管理和稽查人员认真学习
《条例》和《通知》精神,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各项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向全社会广泛宣传
《条例》和《通知》,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形成学习、宣传的良好氛围。
11月15日
《条例》正式实施之前,各地要完成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年内由各地负责对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以下简称“网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一次法规知识培训;2003年6月30日前,各地要对“网吧”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分期分批进行培训考核,考核合格的,发给《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浙江省文化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由省文化厅统一印制,考核工作由各地组织实施。
二、守土有责,严格管理,切实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根据
《条例》赋予文化行政部门的职责,各地要加强对“网吧”的日常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监管措施。
1、将查处未成年人进入“网吧”作为下一步行政执法的重点。加强日常巡查,按照
《条例》规定和《通知》要求,严厉查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接纳未成年人上网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各地要在2002年11月15日前再集中一段时间重点清理“网吧”到达中小学周围最近的路程200米范围内的经营场所,对不符合规定拒不搬迁的要依法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并将其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充分发挥学校、共青团、社区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共同做好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