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以及行政违法案件的处理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所谓行政违法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依法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一)管辖
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气、电力等行政执法,由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管辖;跨区县(自治县、市)或属于市级单位管理的天然气、电力及典当等行政执法,由市经委管辖或指定管辖。
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及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部门;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市经委指定管辖。
(二)立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立案:
1、在监督管理中发现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现场处罚的案件除外)。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经初步核查,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3、有关部门移送并认为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4、同级政府或者上级部门交办的。
5、其它需要立案的。
民事违法案件不得作为行政违法案件立案。
(三)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行政执法文书
市化工行业办、安全监督局、煤炭局、盐务局、烟草专卖局可依法自行制定行政执法文书,但应报市经委备案。其它行政执法使用市经委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文书。
(五)行政执法依据
实施行政执法必须认真负责,以事实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市政府规章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而实施的行政执法无效。
(六)调查与处理
行政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调查事实应当全面、细致,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经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案件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将调查结果和有关证据材料,提请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处理。
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认真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按程序报请处理。
2、对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轻微可免予行政处罚;但可以依法责令停止危害和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或限期整改,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3、对查无实据或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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