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过刑事处罚的;
3、受党内纪律处分或行政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不满两年的;
4、因违法或违纪行为正在接受审查的;
5、国家公务员考核不称职的;
6、未经行政执法资格培训,或虽经培训但考核不合格的;
7、其它不符合行政执法条件的。
合同工、临时工、借调人员等非本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三)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1、监督、检查管理相对人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2、依法查处本辖区内的行政违法案件,检查与案件有关的场所、工具和物资等,经市经委负责人批准,对违法标的物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3、对违法行为人、见证人等进行调查、询问;
4、查阅、抄录和复制与行政违法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向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提取有关证明材料。
(四)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2、必须妥善保管并依法使用行政执法证件,不得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不得把行政执法证件借给他人使用;
3、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和业务知识,掌握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要求;
4、主动向被检查、被处罚的单位或个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应当态度诚恳,耐心细致;
5、为举报行政违法行为的单位、个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资料保密;
6、认真负责、秉公执法,承担错误查处的责任;
7、承办行政执法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轻微、影响不大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收回执法证件,清理出执法队伍:
1、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不向管理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态度恶劣的;
2、使用失效或涂改执法证件的;
3、在非执法活动中使用执法证件或者将执法证件转借他人使用的;
4、超越规定权限和范围执法的;
5、以权谋私、违法违纪、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6、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重大过失、给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
7、打击、报复投诉、举报者。
8、有其它违法执法行为的。
行政执法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要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严肃纪律、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对徇私枉法、欺压群众的必须坚决依法处理,清理出行政执法队伍。
六、行政执法的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