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申领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五)指导和监督行政执法执行机构及其人员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六)组织执法经验交流,研究执法中的问题;
(七)接受和处理管理相对人因行政执法而进行的投诉、举报;
(八)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见第七部分);
(九) 对管理相对人因市经委机关或委托的单位实施的行政执法不服而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负责应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市经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行政执法执行机构
市经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处室是市经委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负责市经委的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应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具体行政执法制度;
(二)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教育工作;
(三)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或市经委授权范围内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履行应尽的义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断总结实践经验,提高执法水平;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法案件;
(六)配合、协助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七)罚没收入依法全额缴入同级财政,严禁挪作他用;
(八)法律、法规、规章或市经委赋予的其它职责。
各执行机构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行政执法权以及实施其它侵害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不当行政执法行为造成管理相对人损害而引起行政赔偿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执行机构不能正确行使行政执法权或者严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多次违法实施行政执法坚持不改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暂停、变更或者取消行政执法权,对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五、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
各行政执法执行机构要加强对行政执法队伍的日常管理,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以及相关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建立一支严格执法、热情服务、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执法队伍。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直接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在岗人员;
2、遵纪守法、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责任心强;
3、具有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4、经岗位培训,考试考核合格;
5、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书》。
(二)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1、不直接从事行政执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