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经济委员会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加强经委系统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行政处罚法》、《
行政复议法》、《
电力法》、《
煤炭法》、《
烟草专卖法》、《
安全生产法》、《
节约能源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水法》、《
农药管理条例》、《
典当行管理办法》、《
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
重庆市劳动安全条例》、《
重庆市盐业管理条例》、《
重庆市天然气使用及设施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重庆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00]1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办公室)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0]148号)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经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行政执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认真贯彻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职责明确、关系协调、人员精干、管理科学的执法队伍和权责一致、程序清晰、运作高效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