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农业局关于
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2]87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市农业局制定的《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迳向市农业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珠海市颁发水域滩涂养殖证实施方案
为加强对渔业资源的保护,合理进行开发利用,维护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农业部《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试行方案》以及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有关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发证范围
(一)凡在本市管辖范围内开发利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规定申领农业部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实行持证生产经营。
(二)内陆水域开发养殖池、高位池养殖场、工厂化养殖场和培苗室,同样必须向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办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
二、发证机关
(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核发辖区内水域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担水域滩涂使用的申请、审核和养殖证的发放,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养殖证发放工作。
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全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的编制工作,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核发养殖证提供依据。
(二)市人民政府是核发各临海镇养殖规划区域范围以外的浅海滩涂养殖证的主管机关,该部分滩涂由市政府统一规划,组织公开招标引资开发利用,由市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发放养殖证。
三、发证办法
(一)发证程序。
1.申请。单位和个人使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活动的,应经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向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一式三份,并附养殖场地界至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