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批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对安置容量小、高收益的企业(年人均利润2万元(含2万元)以上或年人均应缴营业税3万元(含3万元)以上),减免税费额不得超过其实际支付下岗失业人员工资总额的2倍。税种减免顺序是:先减免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不足减免额的,再减免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以补足减免额。
三、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凡符合以下条件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一)利用原有国有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
(二)独立核算、产权清晰并逐步实现产权主体多元化;
(三)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
(四)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四、本《通知》所称新办企业是指《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通知》下发后(2002年9月30日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五、本《通知》所称的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六、本《通知》所称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1、国有、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本款1、2、3类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必须持有效的“下岗证”或“职工失业证”,第4类人员必须同时持有效的“城镇失业人员失业证”和“低保证”。
七、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