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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第一条“(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已被《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27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2)2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委发[2002]31号),现就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政策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二)对下岗失业人员出租本人拥有产权或征得产权人许可转租使用的房屋,月收入不足300元的,免征房产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三)下岗失业人员利用自有房屋(指个人居住并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房屋)从事个体经营的,凡“三证”(房屋产权证或使用证、税务登记证、身份证)与经营者姓名一致的,可给予房产税、土地使用税3年的免征优惠。
  (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办理税务登记免收税务登记证费。
  二、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政策
  (一)对现有企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经营类似项目的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批准,按以下规定享受税收优惠。1、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60%(含60%)以上的,3年内减半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60%以下的,3年内减按70%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税费。2、企业所得税: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占职工总数30%(不含30%)以下的,3年内按一定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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