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晋价综字[2002]290号 2002年11月12日)


各市(地)、县人民政府,省直各有关部门,各市(地)、县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山西省定价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已报经国家计委审定。现经省人民政府授权同意,予以公布,请各级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修订后的《目录》共保留商品和服务价格22种(类)。其中,部分重要药品、医疗服务、重要专业服务、游览参观点、国家机关收费等大类项目,按已颁布或即将制定、颁布的定价细目执行。
  二、《目录》依据《价格法》关于以国家和省级定价为主的原则精神修订。《目录》授权给市、县人民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三、原油、成品油和城市基准地价公布价格仍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
  四、本《日录》颁布后,1992年颁布的相关日录同时废止。现行行政法规、规章,凡涉及的价格管理项目、管理权限与《目录》相抵触的,一律以《目录》为准。
  五、本省行政区域内,如存在买方或卖方垄断的商品和服务,在发生价格矛盾时,由省物价局进行协调和必要管理。省有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安全、环保等特殊原因,强制在全省范围内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省物价局进行必要管理。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