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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杭州市区级以下小型建设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6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6月21日)废止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市监察局关于
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杭政办[2002]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市监察局拟定的《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区政府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搞好组织协调,及时解决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执法、依法办事,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各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小型建设工程管理中心运行情况的监督,严肃查处小型工程承发包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开放透明、公正公平的建筑市场环境。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杭州市区小型建设工程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小型建设工程管理,预防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小型建设工程的管理。小型建设工程是指:(1)市区范围内各区政府和区属国有投资或控股投资的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2)村级基础设施工程。
  二、管理原则
  小型建设工程实行统一归口,分级管理。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的主管部门,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小型建设工程的具体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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