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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管理中心接到投诉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并答复投诉者。
  第九条 因紧急疏导交通或者突发事件需要临时关闭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大型群体活动需要停止、撤销或者迁移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提前书面通知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条 凡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放车辆的,停车人应当按划定的车位,依次序停放车辆,并按标准交纳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
  第十一条 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收费时段,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7:30至23:30按每15分钟计费;未满15分钟的,按15分钟计取;超过15分钟的,按超时收费标准计取。
  (二)23:30至次日7:30,实行免费停车。
  (三)占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车位的,按实际占用车位计费。
  临时占道停车的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依法核定,统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应当按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实行收费公示,并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管理中心采用集成电路卡(称IC卡)管理的,不得向用户收取押金。需要收取的,应当依法向市物价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管理中心收取的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属于公益服务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部上缴市财政。
  第十四条 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车的,停车人应当自行妥善保管车辆及财物。在停车期间,车辆或者财物损失的,管理中心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的车辆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放;
  (二)偷盗自动缴费设备;
  (三)擅自拆除或损坏临时占道停车设施;
  (四)擅自在自动缴费设备上张贴或者悬挂广告、招牌、标语或者其它物品;
  (五)在自动缴费设备上涂抹、刻划;
  (六)其他侵害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行为。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停车人不按规定交纳临时占道停车使用费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违例停车处以80元罚款,或依法采取拖车、锁车等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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