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城市道路停车泊位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8年7月2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汕头市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0月16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2年11月8日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66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道路交通管理,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规范车辆停放,保障交通安全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是指使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自动缴费设备及与其相对应的临时占道停车车位(以下简称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停车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设置和使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城市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城市规划、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成立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归口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管理,具体负责市区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设置、收费和管理。
第五条 设置临时占道停车设施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统筹安排。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管理部门,根据城市道路交通规划组织编制市区城市道路临时占道停车规划方案,并经市城市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管理中心应当根据规划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市公安交通管理、城市管理、城市规划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 管理中心应当在临时占道停车设施范围内明示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使用办法、收费标准、计费办法、停车时段和使用守则等,并按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完善停车标志、标线等设施。
第七条 管理中心应当加强对临时占道停车设施的维护,确保设施的完好、整洁,通道畅通。
第八条 管理中心应当建立投诉制度,设置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