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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选用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的新墙材,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有关砌体工程强制性标准要求,以及省、市有关技术规程、规定组织施工。
  施工单位的墙体砌筑和抹灰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工种的培训上岗证,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七条 进入建设工程的每批新墙材产品必须提供一年内有效的质量抽检报告和符合国家、地方要求的产品合格证,产品龄期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第八条 新墙材进入工地使用时,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的见证下,按穗建材[2001]200号文要求实行见证取样送检;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墙体抹灰前,应通知市墙革节能办对是否按规定使用新墙材情况进行检查核实。
  建设单位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选用实心粘土砖或其它被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第十条 监理单位必须根据新墙材技术法规、标准、设计文件对墙体工程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对工程选用的墙体材料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情况进行签字确认。
  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墙体工程组织验收。
  该工程的质监机构必须按有关规定对墙体工程的验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质量保修期内,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会同工程的质监机构共同对建筑工程中新墙材墙体出现的裂、漏、空鼓等质量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由相应责任单位负责补救处理。情况严重的必须向该工程的质监机构和市墙革节能办报告,并抄报市建委。
  第十二条 墙体工程验收记录和市墙革节能办出具的新墙材检查核实记录、以及新墙材产品的进场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作为建设单位组织工程验收的质量保证资料。资料不全的,不得进行分部、分项及单位工程的验收。
  第十三条 市建委委托市墙革节能办对建设工程使用新墙材产品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检,责令停止使用抽检质量不合格的新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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