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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
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穗建筑[2002]362号)


  各有关建设开发、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新型墙体材料生产和经销企业;各区及县级市市政和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为加强新型墙体材料的应用管理,确保建设工程的墙体质量,进一步深化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我委组织制定了《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建筑业管理处和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反映,电话:83124934、81095283。

  二00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广州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新墙材)的应用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国家《建筑法》、《产品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广州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活动涉及墙体材料使用的设计、开发、建设、施工及监理等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检查,委托广州市墙体材料革新与建筑节能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墙革节能办)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新墙材,是指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省、市技术政策要求,以非耕作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砖类、砌块类及墙板类墙体材料。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策以及产品质量标准的墙体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第五条 设计单位必须根据规定选用新墙材,按照相应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在图纸上标明所使用的新墙材品种、规格、性能指标和施工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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