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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建城[2002]355号)


各市建设局(委)、公安局、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公用局、规划局: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保护,保障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了《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江苏省建设厅
江苏省公安厅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二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

江苏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及其设施的保护。
  天然气长输管道、城市门站之前的天然气支管线以及分输口到电厂、化工企业的支线及其设施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道设施,包括:
  (一)输送城镇燃气的管道;
  (二)储配站、门站、调压站、阀门井、凝水井;
  (三)管道标志和标识。
  第三条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是城镇重要的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管道设施的义务。对于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并向建设、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城镇燃气的管道及其设施的安全,及时组织建设、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制止、查处破坏、盗窃管道设施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清除占压燃气管道设施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堆积物。
  第五条 建设(市政公用)部门应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中有关燃气规划的要求,负责编制城镇燃气专业规划,并对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实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的有关规定。燃气管道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建设工程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承担城镇燃气管道及其设施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省级以上建设部门核发的相应等级的设计、施工资质。对施工工程必须实行严格的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严禁无证、越级设计和施工。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对燃气管道实行检测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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