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珠海市公路管理局
(一)珠海市公路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公路管理局的具体职责是:
1.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规、条例;制订我市公路管理制度;协助编制辖区的公路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
2.负责编报辖区的公路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建设方案,以及组织工程设计、施工、监督监理和验收。
3.负责辖区的国道、省道及地方道路养护投资计划的编报、下达、实施、管理和监督;负责公路、地方道路建设资金的筹集和协调工作。
4.负责辖区内公路路政管理和地方道路日常养护及维修等管理工作。
5.负责辖区内公路规费的征稽和管理工作。
6.负责组织落实公路交通战备和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公路科技研究和科技项目成果报审及推广应用。
7.承办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事项。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公路管理局经授权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公路管理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公路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四、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
(一)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由珠海市农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的具体职责是:
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所辖区域渔政管理、港航安全监督、渔业船舶检验和海洋监察职能。
2.贯彻执行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国家的法律法规。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农业局委托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五、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
(一)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由珠海市农业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