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等
6支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告
(珠府[2002]113号)
根据《广东省行政执法队伍审批和公告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珠海市公路管理局、广东省渔政总队珠海支队、珠海市动植物防疫监督检验中心和珠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所6支行政执法队伍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公告如下:
一、珠海市物价检查所
(一)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由珠海市物价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物价检查所的具体职责是: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价格政策,行使价格执法行政职能。
2.受理价格、收费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不正当价格行为进行查处。
3.负责组织实施明码标价工作。
4.指导各区价格监督检查工作。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物价局委托珠海市物价检查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物价检查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物价检查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
二、珠海市卫生监督所
(一)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由珠海市卫生局依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
(二)珠海市卫生监督所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卫生许可和执业许可申请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批准的证书发放等具体工作。
2.对医疗机构、食品卫生、职业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放射卫生等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向社会通报卫生监督情况;对卫生污染、中毒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取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提出处理意见。
3.负责卫生监督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和报告;负责受理和查处对卫生相关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开展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4.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协助市卫生局开展专业检测机构和人员资质的认证工作。
5.承办珠海市卫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上述职权由珠海市卫生局委托珠海市卫生监督所行使后,其他部门不再行使。
(三)珠海市卫生监督所在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执法工作,其执法人员必须持广东省人民政府或国家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上岗执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珠海市卫生监督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由珠海市人民政府依法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