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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六、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规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以下简称承办银行)。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的承办银行,同一个市、县内不得超过两家,其他金融机构一律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设区市管委会要按上述规定,会同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对辖区内违规存放住房公积金的情况按人民银行规定进行清理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我厅。对于不按规定整改的,我厅将依据《条例》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会同人民银行各设区市中心支行明确以下事项:
  1、承办银行应当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做好贷款的审查工作,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开发企业资信与所开发住宅项目合法性审查资料。承办银行在接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出具的准予贷款通知后,应按人民银行关于委托贷款的有关规定,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或保证合同),并在借款合同规定时限内发放贷款。
  2、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和承办银行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对收回的贷款本息应当及时、足额入帐,对逾期的贷款进行催收。对于借款人违反约定需要处理抵押物的,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抵押权实现手续,对抵押物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用所得价款清偿贷款,承办银行应当协助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3、对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条例》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各承办银行应当坚决拒绝,不予办理,并向设区市管委会或省建设厅报告。凡未能拒绝或未报告的,一经发现设区市管委会应当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信贷业务的资格。
  八、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与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示范文本由各承办银行省级分行会同建设厅共同制定,并由双方统一监制,2003年7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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