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发展个人
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通知
(闽建房[2002]104号 2002年11月13日)
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进一步拉动城镇居民住房消费,加快解决干部职工住房问题,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发展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覆盖面,让更多的职工能够享受住房公积金政策,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于违反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规定不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严格按
《条例》规定处理,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尚未按
《条例》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设区城市,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工作的要求,在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基础上尽快组建设立,同时撤销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违反
《条例》规定,擅自制定或实施暂缓缴纳或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已制定或已出台实施的必须自觉予以纠正。
四、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各设区市管委会)应当根据当地住房消费的实际,进一步提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放开最高贷款额度,做到一次性满足职工购建住房的贷款需求,即职工按规定缴足购房首付款后,余下部分在具备偿还能力的前提下允许全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工作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
《条例》规定,负责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的受理、审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准予贷款的,应当明确贷款的额度与期限,而后交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