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政策依据
此次检查的主要政策依据是:《
价格法》、《
公路法》、《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8号令)、《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的通知》(交公路发(1994)686号)、《
关于禁止对政府投资建设和偿还完贷款的公路、桥梁、隧道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通知》(计价检(1999)2109号)、《财政部、
国家计委关于公布取消部分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字(2000)80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市级人民政府及其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效文件规定。
四、检查的组织领导和时间安排及检查分工
(一)检查的组织领导:这次全市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部署,市物价局监督检查分局负责具体实施。
(二)检查时间:2002年11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共分三个阶段进行:11月上中旬为摸底、调查、部署阶段,有关安排将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11月下旬至12月中旬为重点检查阶段;12月下旬为处理和总结阶段。12月31日前检查工作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