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的通知
(津价检[2002]513号)
各区、县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精神,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管理,促进经济增长,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1855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市开展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时限
(一)检查的范围:公安、交通、市政、环保、技术监督、建委(客运办)等部门,以及涉及机动车和路桥收费的单位(公司)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户、使用等各环节和路桥向车主的收费行为。
(二)检查时间:2001年1月1日以来发生的收费行为。对重大价格行为的查处追溯到上一年度。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市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行为。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