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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

  (三)在前挡风玻璃的右上角张贴《山西省城市客运交通许可证》,小型汽车车内还应安装经公安部门鉴定合格的灭火器和安全隔离网;
  (四)车辆设施完好,车容整洁;
  (五)应当安装防劫持装置;
  (六)未经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张贴、喷涂车体广告;
  (七)计价器应按规定进行周期检定,严禁擅自拆卸、调整或故意损坏计价器。
  第十三条 经营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协调营运业务的各项措施,及时完成外事、抢救、救灾等特殊任务。
  第十四条 城市出租汽车客运车辆营运时,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山西省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二)按计价器计价收费,不得以任何方式变相多收乘客费用;
  (三)接受城市出租汽车客运执法人员的检查,遵守营运秩序和客运服务规范,不得强行拉客;
  (四)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禁止利用客运车辆载运违禁品或进行流氓、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营运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要及时报告公安部门;
  (五)无正当理由不得拒载或中断营运服务;
  (六)应经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年度岗位培训合格;旅游汽车驾驶员由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协同市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七)对乘客遗失在车内的物品,应当无偿归还失主;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
  第十五条 经营城市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经教育不改正的人员,可建议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取消其从业资格。
  第十六条 驾驶员未按规定使用计价器或不出具统一车费发票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车费。
  第十七条 在下列情况下,乘客不得拦车:
  (一)车辆在载客运营中;
  (二)车辆在遇红灯停驶时;
  (三)所在地点或者路段禁止停车的;
  (四)所经道路无法行驶的。
  乘客需要出市区或夜间去偏僻地区的,应当出示足以证明身份的证件;驾驶员应当到城市出租汽车登记站登记或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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