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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级政府要建立以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各接收安置单位缴交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纳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财政专户,统一安排使用。从2003年起,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经济欠发达,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筹集有困难的地区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经费要建立专账,专款专用,统一管理,统一发放,不得挪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四、加强退役士兵的职业技能培训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培训工作作为安置改革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教育培训规划和再就业工程,统筹安排,加大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劳动保障和教育部门,利用现有各级各类学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资助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所需经费由地方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从2003年起,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办法对安置任务重和财力较弱的地区退役士兵培训费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士兵经培训考核合格,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发给职业资格证书及上岗证。各地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服务机构要及时为求职的城镇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服务,积极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其他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及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核准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免费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成功介绍就业及提供职业培训,可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职业介绍及培训补贴的申领和拨付,按《广东省失业人员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申领和拨付办法》执行。
  五、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实行优惠政策
  (一)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税收、收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再就业扶持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向各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经营场地安排等各项扶持政策。安置地政府应当在政策上给予扶持,金融、工商、税务部门应视情提供低息或贴息贷款,优先核发营业证照,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营业税。有关部门除依法颁发证照收取工本费外,在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享受社会保障补贴、岗位补贴、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等财政补助项目,按属地化原则执行。
  (二)各单位、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予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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