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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执行下岗失业
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2]165号 2002年11月12日)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2]57号)精神,为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现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收下列有关税收收费:
  (一)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二)发票登记簿工本费。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应当向国税部门出具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国税部门核实无误后免除有关收费。
  三、上述有关优惠政策暂定执行至200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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