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省公安
干校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联字[2002]86号 2002年11月13日)
黑龙江省公安干部学校:
你校《关于人民警察培训收费标准的请示》(黑公干校发[2002]11号)收悉,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例》(公安部第62号令)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字[2001]57号)的规定原则,现对你校公安干警培训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培训费标准(见附表)。
二、收取培训费应到省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规定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资金应纳入同级财政部门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课时变动,需重新核定收费标准。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