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04省道安吉收费站安乐、霞泉收费点和11省道孝丰收费点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04省道安吉收费站安乐、
霞泉收费点和11省道孝丰收费点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复函
(浙交函[2002]264号、浙价复[2002]359号 2002年11月19日)


安吉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要求核定04省道安吉收费站、11省道孝丰补票点通行费统缴标准的请示》(安政[2002]54号)和交通局《关于04省道安吉收费站、11省道孝丰补票点通行费统缴标准补充意见的函》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对04省道安吉收费站安乐、霞泉收费点和11省进孝丰收费点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点的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四、通行费统缴票据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监制、省公路管理局发放的专用票据。请督促收费站点按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车辆通行费票证内部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做好内部票证管理工作。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