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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价格政策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临时零售价格的通知
(粤价[2002]351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
  现将中央、省属驻穗29家医疗机构抗微生物类药品集中招标(议价)采购的中标(议价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按照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临时零售价格的作价办法,对符合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规定,属政府定价的967个品种规格的中标(议价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格予以公布执行(见附表)。
  二、属市场调节价的中标(议价成交)药品临时零售价格,由各医疗机构参照政府定价药品规定的作价公式自主作价,报省物价局价格管理处备案后执行。
  三、本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中央、省属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未参与集中招标采购的中央、省驻穗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也要参照执行。
  四、本次招标采购属政府定价药品的临时零售价格,在合同期内遇国家调高零售价时,供应商要按原合同规定的供应价格供货,招标的医疗机构仍按原临时零售价格执行;在合同期内遇国家降低零售价格低于临时零售价格时,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调低的零售价格执行,供应商的供应价格由供需双方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五、本次公布的临时零售价格有效期一年,中央、省属驻穗29家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机构执行时间从2002年12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未参加集中招标采购的中央、省驻穗医疗机构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3年11月30日止。各医疗机构在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价格管理处报告。
  附件:中央、省属驻穗医疗机构集中招标(议价)采购药品临时零售价格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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