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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专项土地储备整治的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管局关于
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专项土地储备整治的规定的通知
(渝办[2002]68号)


有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城建专项土地储备整治的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关于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进行城建专项土地储备整治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城市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国有土地储备整治工作,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市城投公司受市国土房管局委托在我市范围内按计划进行城建专项土地储备整治工作。
  第三条 市城投公司的土地储备整治,与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一样享有同等的相关政策支持。
  第四条 委托市城投公司储备整治的地块纳入全市土地储备整治计划,统一安排、统一平衡、统一出让。
  第五条 市城投公司储备土地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后,依法实施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拆迁安置等工作,并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土地进行储备整治。
  第六条 储备整治后的地块经验收合格后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储备整治单位没有土地处置权)。其中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动迁或城市建设资金平衡的需要,经市政府批准,市城投公司可在其储备整治的土地中,依法划拨部分土地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动迁房屋建设,或提前将部分经初步整治的土地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回收部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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