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中石化股份
公司广西分公司、中油股份公司广西销售
分公司关于规范我区成品油销售明码标价的通知
(桂价查字[2002]502号 二00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中石化、中石油广西分公司所属各分公司:
根据《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计委第8号令)和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桂价查字[2001]305号)的精神,为规范我区成品油销售价格行为,强化行业明码标价管理,切实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经研究,决定对我区成品油销售市场的明码标价进行全区统一规范。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区范围内的国有、集体、个体等各种经济成分构成的对外营业加油站;各类挂靠形式对外营业加油站;中直对外营业加油站;陆地、海上、江河对外营业加油站,应按照本文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二、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加强行业价格自律,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
三、成品油销售明码标价采用价目牌、价格表、标价签等形式。各种明码标价形式统一由自治区物价检查所监制。未经监制,任何集体、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四、明码标价应做到标明商品的品名、规格、型号、单价,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必须按规定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