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强化监督责任。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层级监督和各职能部门的专项监督,并自觉接受人大、司法、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市行政监察部门、政府法制部门为行政审批行为监督的职能机构,负责日常监察和考核工作;政府各部门的相关机构为本部门的监督责任处室;“96178”廉政投诉中心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和申办对象投诉。
4、落实责任追究。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或者对已经取消的事项仍继续审批、超越职权审批或者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重大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视情节轻重分别追究审批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责任。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三、实施步骤和主要措施2002年市本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准备阶段(2002年10月底前)。按照本方案,由市审改办先对市级机关现有的668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在征求部门意见基础上分别提出保留事项、取消事项、剥离事项、职能交叉事项以及实施新的行政管理方式事项的改革方案;部门意见与审改办不一致的,由审改办提出复审意见,提交审改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以政府令形式发布。各部门根据本方案和市政府令,分类制订各项具体的配套操作规范,内容包括:保留事项的审批规范和内部工作责任制、取消事项的监管措施、不列入审批事项的内部工作制度、采用其它管理方式事项的相关管理办法、职能交叉事项的运作制度(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上述配套规范各部门必须以规定制式报审改办审定。
第二,实施阶段(2002年年底前)。召开全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动员大会,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严肃纪律。动员大会后,市审改办和各部门分级组织相关人员培训,熟悉新的审批运作制度。市经济发展服务中心要根据新的审改方案做好进入中心事项和运作程序的调整工作,保证高效、顺畅运作。对于采取新的行政管理方式的事项,确因替代条件不成熟或监管措施不完备,暂时无法实施的报市审改办汇总后另行确定实施时间。
第三,巩固提高阶段(2003年上半年)。改革方案实施后,市审改办要会同监察局、法制办及时做好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深化改革各项措施的落实。在实施过程中,要对部分设计不够周密的改革事项进行合理调整,并及时做好国务院各部委、省政府各部门改革事项的衔接工作。按照新的行政审批制度,各部门要清理、废止有关文件;市政府要清理、修改、废止有关规章,同时建议市人大修改或废止有关地方性法规,以巩固深化改革的成果。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相关部门务必正确处理依法行政和改革原则的关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科学实施,确保这项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