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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务公开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设定的行政审批,在《宁波日报》或《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公布,未经公布的,不作为行政审 批依据。
  4、规范具体审批行为
  ——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审批申请,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凭证;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内容补正后,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受理。
  ——受理申请后,依法不需要作实质性审查、核实可以当场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当场作出决定;需要对有关申请材料进行实质性审查、核实或实地核查的,应当在承诺期限内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核实或实地核查,并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对未采用招标、拍卖方式并且涉及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重大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行政机关应当积极推行听证制度(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组织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后再依法作出决定。
  ——对技术性和专业性比较强的审批事项,由行政机关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对其可行性进行评审论证,行政机关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对符合法定条件且没有批准数量限制的申请,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审批;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按先后顺序或者采用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审批,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行政审批部门必须就审批时间和审批行为的公正性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向社会承诺的内容必须履行。
  ——行政审批机关和承办人应当对审批行为和审批结果的合法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对申办人获准事项承担事后监管责任。
  (四)健全行政监督机制。通过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职责明确,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自律和他律有机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督体系,努力消除行政失职、行政不作为和利用审批权力寻租现象,防止权力异化,促进规范行政,廉洁行政。
  1、明确责任主体。按照深化改革方案的各项要求,明确政府部门、部门领导人、行政审批行为人的行政审批责任和批后监管责任。政府各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和本方案规定的审批原则、事项、方式、程序实施审批,并定期公开和报告审批权力的行使情况;部门行政首长对本部门的审批行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领导责任;行政审批行为人对具体审批行为负直接责任。
  2、完善制约措施。所有审批事项都要制订严密的内部监督制约措施和规范的运作制度;对重大审批事项,要加强事前调查研究,做到充分论证,严格把关,科学决策,并对审批权进行适当分解。行政审批收费要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行政审批与部门利益必须彻底脱钩。要用整体权力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权力的行使;用整体利益结构的设置与运作,制约特定利益的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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