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回赋予企业、中介组织的行政职能;行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中介组织脱钩。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土地拍卖、产权交易、政府采购、药品采购、机电设备进出口招投标等交易机构必须与政府管理部门脱钩,实现人员职能分离,形成有效约束机制。
——探索和创建市场监管新机制,专项整治和长效监管结合,加大力度打击非法经营、不正当竞争、制假造假、哄骗欺诈、欺行霸市、虚假广告、走私骗税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6、不断优化社会环境
——取消有碍公民参与合法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社会生活的行政审批。
——实行行政审批和收费相分离,坚决取消为收费设立的行政审批。
——创新机制,强化社会管理,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和治安环境。
——改善生活环境、文化环境,丰富物质、精神生活,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促进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保障公民基本社会生活权利。
7、提供优质的社会公共服务
——制定和完善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活的政策、规章,提高政策、规章的统一性、透明性和稳定性,建立咨询系统,提供权威、完善的政策、规章和世贸规则咨询服务。
——强化经济、社会宏观发展环境的研究和预测,提高宏观经济调控水平,及时公开发布经济、社会发展信息 ,准确、及时提供全方位、多层面信息服务。
——积极开发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及时有效的法律、仲裁服务。
——大力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完善社会服务体系。
——进一步完善社会特殊群体帮扶体系,及时有效提供 救助服务。
(二)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更新行政理念,实现行政管理方法和手段的创新,使政府对投资和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从“严入宽管”转变为“宽入严管”;从“注重审批”转变为“注重服务”;从习惯于直接和微观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和宏观调控;从行政指令式管理转变为以法律、法规为准则的法制化管理。着重推行以下几项制度:
1、强化“规则管理制”。行政机关要从微观管理和个案审批中解脱出来,把着力点从行政审批转为制订和发布规则、标准,通过严格执行规则、标准实现监管目的。
2、实行“告知责任制”。对已有明确准入条件、质量标准、技术规范的事项,取消行政审批。行政机关要书面明确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种行为应当符合的法定条件、履行的法定义务,依法加强事后监督;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行政机关在履行审批手续时,也要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应承担的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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