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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政务公开暨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取消不符合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要求、妨碍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以及实际上难以有效发挥作用的行政审批。确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发挥社会中介机构、自治组织的服务、自律功能;把政府职能的重点切实转移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着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
  1、还给投资者投资决策权
  ——鼓励投资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颁布的产业政策、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自主选择投资领域和投资方式,取消所有限制合法投资行为的地方规定和相关行政审批。
  ——正确界定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投资者行为和行政行为。取消属于投资者行为的行政审批环节。相关行政管理 部门要督促投资者自觉遵循基本建设程序,加强对投资者的引导和指导。
  ——国家、省投资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争取国家和省资金、土地、税收等政策支持的建设项目,按国家和省规 定的环节和程序由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报批。市本级财政资金和市财政承诺还贷资金、国债资金、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金投资或参股项目,要建立职责分明,运作顺畅、约束有效的投资管理机制。
  ——投资主管部门对不是政府直接投资(参资)的建设项目(含外资项目)根据性质和规模实行分类管理:对生产力布局、产业结构、战略性资源开发和国家安全有重要影响的重大项目(依据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制订和颁布的标准确定),国家限制投资的项目和公共设施项目,权限内项目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和开工由投资者自主决策;权限外项目按国家和省有关部门要求报批。其他项目,能够自行平衡资金来源和落实建设条件的各类企业的投资项目,均由企业自主决策,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
  ——对各类投资项目,非投资主管部门(除土管、规划、环保部门外)一律通过参与主管部门牵头的联合审批 、联合审图或采用非审批方式参与管理,取消独立行政审批环节。其中无基本建设内容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备案制管理;由政府招标获得土地使用权的投资项目,除规划、环保可保留简化核准环节外,其它环节取消行政审批;由政府连同方案招标获得土地开发权的投资项目(相关控制指标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管理目标在评标及修正方案中实现),取消所有环节的行政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
  要积极探索实行环境污染物排放交易制度、取消相关行政审批的可行性。
  2、保障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开办企业实行登记制。对工商注册登记事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一律不得前置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置审批事项,原则上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个别必须保留的前置审批实行并联审批。
  ——对属企业经营自主权(包括生产经营决策权、产品劳务定价权、产品销售权、物资采购权、法定准许的进出口权、投资决策权、资金支配权、财产处置权、联营兼并权、劳动用工权、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机构设置权等)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企业行为,取消行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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