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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土地登记费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2月10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2]房573号 2002年11月6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土地登记收费有关问题的请示》(榕价费字[2002]9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省物价局、省财政厅闽价[2001]房字380号文件和闽价[1999]房字267号文件规定土地使用权登记收费已包含勘丈绘图费,土地产权登记部门不得再收取勘丈绘图费。因此,土地产权登记部门在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中进行的勘丈绘图(测绘)所需费用,由土地产权登记部门支付,你市国土资源系统向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单位或个人收取测绘费是不符合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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