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开展科技合作。组织引导广州地区的科技部门、大专院校、研究院(所),为山区县(市)提供科技服务,开展科学普及教育。
3.开展劳务合作。组织劳动部门与山区县(市)开展劳务合作,帮助贫困山区富余劳动力向珠江三角洲转移,帮助特别贫困户实施“培训一人,输出一人,脱贫一户”的扶贫措施。
4.开展商贸旅游招商等方面的合作。组织引导经济、交通、旅游等部门协助山区县(市)牵线搭桥开展招商工作,协助山区县(市)发展工商旅游产业,促进山区的生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
(三)开展多形式的结对帮扶。
1.落实区与山区县(市)结对帮扶。由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结对帮扶梅州市五个山区县(市):天河区对口帮扶平远县,白云区对口帮扶大埔县,黄埔区对口帮扶丰顺县,番禺区对口帮扶五华县,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对口帮扶兴宁市。
2.落实财政帮扶资金。根据粤府办(2002)78号文件规定,为确保完成省委、省政府下达的给每个山区县每年50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5%的帮扶资金任务,广州市和各区对口帮扶梅州市五县(市)的资金安排如下:市财政每年安排500万元,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番禺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每年安排25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5%;越秀区、东山区、海珠区、荔湾区、芳村区每年安排150万元,以后逐年递增5%。
3.广州市各部门、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界人士要根据各自的优势,积极参与对口帮扶梅州市及其五个山区县(市)的有关工作。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要围绕扶贫重点项目的开展主动参与对口帮扶工作。市协作办根据对口帮扶工作的需要,适时组织市有关部门参与对口帮扶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落实我市与梅州市及其五个山区县(市)对口帮扶的任务。
三、加强对口帮扶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广州市对口支援发展经济领导小组负责对口帮扶的组织工作,市协作办负责全市对口帮扶的具体工作。各区要有分管领导负责,并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对口帮扶日常工作。
(二)广州市和各区的财政帮扶资金每年第一季度未拨付到市协作办对口支援专用帐号上。每年由梅州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征询广州市意见,协调一致后,由双方具体操作的单位签订协议,明确项目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省加快山区发展会议精神,无偿帮扶资金主要用于被帮扶县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对口帮扶项目要“立一项,办一件,见一物”,不遗留问题,不产生包袱。市协作办每年要检查财政帮扶资金和任务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区和结对县(市)帮扶任务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