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对口帮扶梅州市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山区发展的决定》(粤发(2002)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珠江三角洲经济发达市与山区市县对口帮扶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78号)精神,做好2003年至2007年我市与梅州市及其五华县、丰顺县、大埔县、平远县、兴宁市对口帮扶的工作,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口帮扶的意义
我市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粤发(2002)18号、粤府办(2002)78号文件精神,充分认识加快山区的发展,是我省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迫切需要,是建设经济强省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先富带后富,最终实现共同富裕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与梅州市及其五县(市)对口帮扶,既是我市各级干部学习梅州山区人民艰苦奋斗精神的一次机会,也是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一个政治任务。我们要增强全局观念,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加强领导,严密组织,狠抓落实,努力完成省委、省政府交给我市的2003年至2007年对口帮扶的工作任务。
二、明确对口帮扶的任务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确保每年无偿支持每个山区县500万元并逐年递增5%,组织教育、卫生、科技等部门开展对口帮扶,开展劳务合作和社会帮扶,促进经贸合作的要求,我市重点从如下三个方面开展对口帮扶工作。
(一)帮助贫困山区改善人居环境。
积极支持山区县(市)落实脱贫奔康计划,改善基础设施条件。广州市无偿支持的资金,首先用在改善人居环境最迫切的项目上。
1.改善山区城镇医疗条件,帮助贫困山区完善卫生院所的基本建设,解决山区人民看病难的问题。
2.改善山区教学条件,帮助贫困山区修缮校舍,提高教学水平,为山区创造良好的教学环境。
3.改善山区供水饮水条件,帮助贫困山区人民改变饮水困难的局面。
(二)开展经贸合作,帮助贫困山区开发利用各种资源。
坚持“优势互补、互惠互利、长期合作、共同发展”的原则,积极推动两市的经贸合作。
1.开展工商企业合作。促进广州企业与山区企业和农村经济组织建立合作关系,推动广州工业企业优先在山区县(市)建立原材料基地和加工配套基地;商贸企业优先在山区县(市)建立采购基地,协助山区产品在广州建立销售网点,开拓各种商品的销售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