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的复函
(粤价函[2002]489号)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要求调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收费标准的函》(粤卫函[2002]291号)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复如下:
一、同意适当调整医疗事故鉴定费标准,省级由每例1800元调整为4000元,地市级由每例1200元调整为3000元。
取消县级鉴定收费标准。
按照国家规定,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医疗单位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由提出鉴定的一方负担。
二、请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到当地物价部门申(换)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