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煤矿要以“一通三防”,防止重特大事故为重点,强化通风管理、瓦斯检查、杜绝火源“三道防线”;要突出现场管理,严格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狠抓“三违”,要向管理要安全。要坚持“以风定产”,绝不能超通风能力生产。要加强煤矿的安全监察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重大事故隐患。特别是国有地方煤矿,要按国家要求,对照新《煤矿安全规程》进行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对部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进行停产整顿,整顿不合格不能生产。
三、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井,严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
各地、特别是县乡两级政府,要充分认识打击“黑矿”的必要性。“黑矿”不彻底打掉,合法生产的小煤矿就不能得到依法保护,利益就会受损。各地区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公安、国土资源、工商、煤炭、经贸、电力、监察等部门,开展一场对“黑矿”的严打斗争,摧毁矿井,依法惩治矿主。
四、进一步加大小煤矿整顿工作的力度
对已经决定关闭和未取得允许整改许可证以及验收不合格的小煤矿,要吊销证照,立牌明示,并在市州一级报纸公示,按照“三不留、一毁灭”的标准,关实关死。
对已经取得整改许可证的小煤矿,要防止借整改之机出煤。对已经验收合格但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准生产。对不按要求非法生产的,一经发现,按验收不合格矿井处理。各县乡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小煤矿监管人员,落实小煤矿包干监管责任制。由于监管人员不负责任,发生重大事故的,依法关闭矿井、严惩矿主、追究监管责任。
有关部门在小煤矿整治验收中,要严格按国家制定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进行验收,达不到标准,一律不得通过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小煤矿,要抓紧核发证照工作。
五、充实力量,强化安全监管
有些地方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的煤矿专业人员严重缺乏,影响了本地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各市州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在重点产煤县(市、区)、乡(镇)政府,要配备懂煤矿专业的人员担任主管领导;县(市、区)、乡(镇)的煤炭管理部门,也要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要强化行业管理和行业指导。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依法监察的力度,对辖区内的各类煤矿要进行分片包干、落实责任,严格监察,严肃查处各类煤矿事故。
六、继续深入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