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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2002)[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统计条例》(发布日期:2004年11月27日 实施日期:2005年3月1日)废止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的决定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5号公布)
  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河北省统计检查监督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七条、第九条中的“《统计检查员证》”改为“《统计执法检查证》”。
  二、第二十九条修改为:“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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