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商[2002]504号)
市水利局:
为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控制地面沉降,逐步理顺地下水资源费与自来水价格的比价关系,经市政府批准,决定自2002年11月1日起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凡已具备自来水水源的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1.90元/立方米;不具备自来水水源的用水户,地下水资源费由现行的0.50元/立方米调整为1.30元/立方米。
二、根据《天津市行政性收费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1994)24号)文件规定,地下水资源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有关地下水资源费提价后的资金使用问题另文下达。
三、各有关区、县物价局要按照本通知的规定,会同区县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落实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收费标准出台工作,确保调整地下水资源费措施顺利实施。
四、收费时间:从2002年1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和新价格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