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职能,强化对卫生事业发展和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区域内全部卫生资源的配置与重组,监督管理区域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运转。驻津单位医疗机构、解放军、武警部队对地方开放的医疗机构和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卫生资源,要纳入区域卫生规划范围。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要转变职能,从“办医院”转为“管医院”,充分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的手段,加强宏观管理,对全市医疗机构实行分类管理。要强化对医疗机构、卫生技术人员、新医疗技术应用、大型医疗设备的准入和退出的管理,打击非法行医,净化医疗市场,规范医疗机构购药行为。要建立健全各类卫生法规,理顺和完善卫生监督体制,严格依法履行卫生监督职责,加强健康相关产品和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管理。要提高居民的卫生法制意识。
(三)有序开放市场,促进公平竞争
按照世贸组织规则,建立有序开放的医疗卫生服务市场。坚持以公立医院和非营利性医院为主体,适当发展民营医院、中外合资医院和营利性医院,促进医疗机构的多元化发展和公平竞争。允许外国服务提供者与我方合作设立中外合资合作医院,吸引社会投资举办医疗卫生产业。制定鼓励卫生服务业发展政策,大力拓展各类保健服务业和健康产业。到2005年,使我市卫生总费用在目前占我市国内生产总值4.3%左右的比例上,逐步提高到7%以上。
(四)落实投入政策,多渠道筹措发展资金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卫生投入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要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精神,增加农村卫生、社区卫生、中医、预防保健和健康教育费用,保证卫生监督执法费用,对区域卫生规划的实施和卫生机构的改造建设给予经费支持。积极进行卫生投、融资改革,改变政府经费投入方式,从财政拨款逐步过渡为投资。在调整卫生资源布局中引入市场调节机制,适度放开医疗市场,吸引社会多元投入,建立多渠道筹措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新机制。深化卫生改革,不断增强国办医疗卫生机构的自我发展能力。
(五)改革运行机制,提高服务质量
公立医疗机构实行院长任期目标责任制。要健全财务管理,进行成本核算;坚持以病人为中心,实行病人选择医生;引进竞争机制,促进医疗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深化医疗机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实行定岗定编、竞争上岗、逐级聘用、分类管理。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在执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基础上,根据国家核定的工资总额,自主确定各类人员的内部分配办法,实行按岗定酬、按业绩定酬,拉开收入差距,优劳优酬,多劳多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