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每个街道办事处所辖区域或新建居民区(2万户居民、5万人口左右)设置一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服务半径为1公里,服务面积为4平方公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依托现有部分二级医院和一级医院整体转型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病床5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分别按每张床60平方米核定。随着居民户或居住人口的增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规模应相应扩大,每增加1千人口,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扩大50平方米。
根据需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在辖区居委会或新建3000户以上的居住小区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站,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派出机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按服务区域每2000人口配备1名医生和1至2名护士的比例设置。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应配备1名中医医生。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并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发展适宜技术。随着居民户或居住人口的增多,社区卫生服务站的规模应相应扩大,每增加1千人口,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扩大5平方米。
现有二级医院分别按区、县区域卫生规划进行调整。市中心区和滨海区的二级医院,原则上要压缩规模、功能转型。环城四区、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的二级医院,要努力改善就医环境,加强内涵建设,提高急诊抢救和医疗技术水平。
各区、县要建设1所符合标准的中医医院。区、县中医医院设病床6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按每张床60平方米核定。各区、县中医医院是本区、县中医医疗中心,应发挥祖国传统医学的医疗、康复特色作用。
3.农村卫生机构
加强农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设,使其成为集医疗、预防、保健为一体的卫生综合服务网络。
环城四区、武清区、宝坻区和各县的二级医院是本区县的医疗、急救指导中心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中心;要建立疾病控制站和妇幼保健院,开展预防、保健和计划生育指导工作;医院设病床500张,占地面积按每张床120平方米核定,建筑面积按每张床100平方米核定。
在各乡、镇建1所卫生院。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上的卫生院设病床50张,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各3000平方米;服务人口在5万人以下的卫生院设观察床10至20张,占地面积为20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600至1200平方米。
1000户以上的村设1个卫生所,建筑面积为100平方米。卫生所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5公里。人口不足2000人的村,根据需要而定。
提高乡镇(村)卫生院(所)的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充分发挥中医药的作用。
4.企业、事业单位卫生机构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国办医疗机构应实行社会化。可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移交地方政府;(2)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3)对不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又难以调整的企、事业单位的自办医疗机构,实行关、停、并、转。
5.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
非营利性社会办医机构的建立,要符合所在地区的区域卫生规划,适应群众的医疗需求,做到布局合理,比例恰当。
(二)预防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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