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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329国道慈镇(镇海)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江省交通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329国道慈镇(镇海)
收费站车辆通行费统缴标准的批复
(浙交复[2002]234号、浙价复[2002]353号 2002年11月12日)


宁波市镇海区建设与交通局、物价局:
  你们《关于要求对329国道慈镇收费站镇海收费点附近乡镇增设车辆通行费统缴业务的请示》(镇建交[2002]118号、镇价费[2002]58号)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浙江省公路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原则同意你们提出的对329国道慈镇(镇海)收费站附近区域经常过往收费站的部分车辆实行通行费统缴。统缴标准见附表。
  二、通行费统缴以自愿为原则。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规定的范围按规定标准收取通行费。
  三、统缴通行费收入与过站按次收取的通行费实行统一管理,专户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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