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开展全市机动车辆
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实施意见
(杭价检[2002]217号)
各区、县(市)物价局:
根据
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计价检[2002]1855号)和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开展全国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浙价电[2002]4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开展机动车辆和路桥收费专项检查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检查时间、对象和范围
此次检查的时间为2002年11月下旬到12月20日。检查的对象是:公安、交通、技术监督等部门、单位(公司),2001年以来在机动车辆(包括农用车辆)购买、落籍、使用等各环节,以及路桥向车主的收费。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机动车辆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擅自立项收费或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
2、继续收取国家或省政府取消的收费项目,或变换名目收费;
3、对机动车辆安全重复检验并收费,及在定期检验时搭车收费;
4、针对驾驶员培训、体检和审验、私车驾驶员管理、机动车辆年检等方面的乱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通过机动车辆违规集资;
7、其他针对机动车辆的乱收费。
(二)路桥收费检查的主要内容
1、未经省政府批准擅自设站收取通行费;
2、未按规定地域设站,搞一站多点,变相扩大收费范围收费;
3、收费还贷期满继续收费;收费还贷期限即将届满时将收费权转让给国内外企业继续收费;收费资金未用于偿还贷款,而挪作他用的;
4、将国家投资建设的路桥与贷款、自筹资金建设的收费路桥“捆绑”收费;
5、执行越权文件收费;
6、收费公路先收费后建设,或者边收费边建设;
7、将已取消的路桥收费站的收费项目转移到其他路桥收费站,继续变相收费;
8、路桥建设过程中自立项目收费;
9、不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
10、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三、检查的组织实施
这次专项检查由市物价局统一组织部署,具体由市物价监督检查所组织实施。检查采取同级检查,必要时,对个别县(市)、区的收费单位,部分路桥收费点直接实施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