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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备案制度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4月13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13日)废止(原因:不符合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实行
建设工程监理备案制度的通知
(冀建市[2002]448号)


各市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
  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的管理,保证监理工程质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备案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监理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后,15日内将《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见附件)及有关资料,按工程隶属关系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备案表中规定的内容进行核查,合格的在监理合同封面盖章,留存一份备案,并在总监、监理工程师上岗证书原件附页中登记并签字。
  三、建设单位持经备案后的《河北省建设工程监理备案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原《监理许可证》不再另行颁发。
  四、总监理工程范围及数量按《河北省项目总监资质管理办法》(冀建监[1997]521号)执行,对于规模较小的项目,一级总监最多可同时担任同地域累计建安工作总量不超过1500万元的三等工程项目总监工作;二级总监最多可同时担任同地域累计建安工作总量不超过1000万元的三等工程项目总监工作;三级总监最多可同时担任同地域累计建安工作总量不超过500万元的三等工程项目总监工作。
  五、监理工程师一般只能担任一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附属专业(如水、电、暖等)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两个工程项目的监理工作。
  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总监、监理工程师超等级、超数量及审查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进行备案。
  七、监理企业派驻项目的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的人员一致,如需调整项目总监或监理工程师,需持建设单位同意的证明及需调整人员的岗位证书,到原备案部门办理人员变更、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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