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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福州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榕价费字[2002]105号 2002年11月18日)


各县(市)物价局: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有线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1993]公字293号)、《福建省有线电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及《关于核定福州市有线台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收视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闽价[1999]公字177号)精神,经研究,自2003年1月起,各县有线电视台有传送中央电视台电影、体育、文艺等卫星(有线)电视节目的,收视维护费收费标准统一为每月每户13元,违者按乱收费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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