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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价格的批复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价格的批复
(晋价费字[2002]306号 2002年11月11日)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定普通发票收取标准的请示(晋国税函[2002]383号)”收悉。为进一步规范价格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票据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格[2001]604号)”的规定,经研究,现将山西省国税系统统一发票零售价格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山西省国税系统统一发票零售价格详见附表。
  二、你局接此批复后,应及时通知各级国税务部门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申领或变更手续,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本批复有效期为2002年12月1日至2003年11月30日。期间你局应采取措施加强成本核算管理,努力降低普通发票成本费用,以减轻企业及社会各方面的负担,期满前2个月内由你局按管理权限及时向省物价部门重新申报核定新的收费标准。原省物价局晋价费字[1999]第108号、晋价费字[1999]第304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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