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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六)保健和医护服务
  主要是由患者提出要求,为患者提供家庭保健、医护等医疗服务,包括家庭特聘医生、特聘护士等,开展家庭出诊、体检、咨询、康复、理疗、护理、送药、注射、输液等服务。
  (七)其他
  其他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核批准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
  二、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审批程序
  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规模和质量的基础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开设以上特需医疗服务项目及形式。特需病房床位数一般不得超过医疗机构核定总床位数的10%。确属供需矛盾突出、床位使用率高的医疗机构,经省物价局、卫生厅审批,可增设不超过核定总床位5%的特需床位。
  各医疗机构须将特需服务项目、医技人员条件、基本设施设备,以及开展特需服务的形式和服务规范等相关事项,报经按隶属关系的物价、卫生部门审批确认后,方可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三、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原则和管理形式
  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按成本加适当盈余同时兼顾市场供求情况的定价原则制定,实行价格放宽,由医疗机构根据各自不同情况自主确定,事前应将价格标准分别报物价、卫生部门备案。
  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对特需患者进行同等服务条件下的价格歧视,也不得对特需患者和非特需患者进行同等服务条件下的价格歧视。
  特需医疗服务的费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其费用应由患者自行负担。
  四、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的监督管理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在保障基本医疗的前提下,根据市场需求,通过医疗机构内部挖潜,按照服务内容、服务规范与价格水平相符以及坚持患者自愿的原则,满足社会多层次、高质量的医疗服务需求。
  (二)特需医疗服务必须实行公示告知制度,由患者自愿选择,不得暗示或强制患者接受服务。医疗机构须将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服务规范(规程)、投诉部门及电话等需要公示的内容公布于医疗机构和服务场所明显位置,明码标价,以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级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对擅自扩大服务项目、范围,不按规定或违背患者意愿提供特需医疗服务等不规范行为,应责令整改,并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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